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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
1、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法条原文: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4、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5、最高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了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提交、审查和利用等方面的问题,具体规定如下:证据的收集当事人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收集证据。
6、法律分析:当人身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进行伤残鉴定,对于鉴定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鉴定需交相关的资料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调整)
当事人举证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该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12月31日修正版)一直适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因为法律有规定,具体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2017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的除外。
2、《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等等。
3、法律主观: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效力一样,都不大。而且,可以直接排除。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具体效力如何,由法官综合分析认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民法典对复印件证据没有确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如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